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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改革意見正式發佈 分析人士:機構投資者最受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投資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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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界翹首以盼的第三輪新股發行(IPO)體制改革方案終於落定。4月28日,證監會正式在其官方網站公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與3月31日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指導意見》對存量發行引入個人投資者詢價、參照行業市盈率25%區間定價(下稱“25%規則”)等最重大的改革措施盡數保留。不過,對於25%規則略有寬鬆。

  《指導意見》還增加了“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在獲得IPO(首次公開發行)批文後的有效期內(6個月)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的條款。

  總體而言,《指導意見》和徵求意見稿相比,5處較大的改動重點著墨于會計師事務所需擔負的職責,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加強監管等。

  根據證監會的新聞稿,《指導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另據記者了解,《指導意見》發佈後,證監會仍需發佈存量發行等一系列新規的實施細則。

  歷史資料顯示,《指導意見》是自2009年啟動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後,第3份關於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證監會稱,其中5處較大的改動是: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進一步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嚴監管。

  其中最受業內關注的應是第四點,即市盈率25%紅線規則。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證監會的口風似乎有所寬鬆,保留了在部分情況下強制公司重新詢價的權力。

  證監會對於正式出臺的新規,還特別揭示了為何沒有接受市場熱議的“美式招標”建議。證監會相關人士在答記者問中回應稱,這是由於該規則有悖于《公司法》第127條的規定,仍存法律障礙。

  所謂“美式招標”,是指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全額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中標的機構是以投標方各自報出的價格購買股票,因此真正地實現“買者自負”。

  證監會稱,“美國式招標”在境外市場主要用於國債拍賣,在股票發售中沒有可供借鑒的經驗。

  此外,部分市場人士提出,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的老股發行措施可能會導致公司上市後經營不穩定,對此,證監會説,推動老股轉讓的改革措施市場關注度高,牽涉市場主體多,利益複雜,我們將在《指導意見》公佈實施後,儘快出臺相關操作細則和監管細則,推動這一改革舉措穩步實施。

  綜合《指導意見》發佈後多位業內人士的觀點。不少人都認為,此次改革措施實施後,機構投資者將最為受益,加大了詢價中的話語權,同時沒了網下申購一個月的鎖定期等等。

  本報綜合報道

  證監會五條措施監管炒新

  1、證券交易所應根據市場情況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機制、開盤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新股上市後合理定價,正常交易。

  2、證券交易所應明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標準,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加大對炒新行為的監管力度。

  3、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4、加強對新股認購賬戶的管理。

  5、加大對新股交易特點的信息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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