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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啟動新一輪新股發行改革 允許存量發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監會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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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4月1日晚間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意見稿擬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允許主承銷商挑選五到十名個人投資者詢價,提高網下配售比例,並允許IPO發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動性,但老股轉讓資金解禁有限制。意見稿擬解除網下配售三個月的鎖定期。

  意見稿顯示,新股發行將擴大詢價對象範圍,除了目前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在配售方面,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

  另外,擬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在詢價結果確定的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分析並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經營管理和股東長期利益的影響。

  為抑制三高發行,在發行價方面,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將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

  以下是徵求意見稿全文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仲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仲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1、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仲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係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隱瞞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説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並對其他仲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説明書。

  4、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業務時,應當遵守執業道德規範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5、其他仲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執業道德與規範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6、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範、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7、進一步提前新股預先披露時點,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説明書,提高透明度,增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8、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徵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二、適當調整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1、擴大詢價對象範圍。除了目前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準、內部決定程序並向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仲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或其他關係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2、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的2-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超過4倍時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3、促進詢價機構審慎定價。詢價機構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業務制度,進一步提升定價的專業性和規範性。詢價機構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説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機構應採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如未能對相關異常情形進行核實研判,應在定價時保持充分的審慎。

  4、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中國證監會要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及存檔資料的日常檢查,對發行人和承銷商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行為採取監管措施。

  5、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新股風險評析相關工作。

  6、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促進中小投資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三、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

  1、招股説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可向特定詢價對象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初步溝通,徵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並在發審會召開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預估的發行定價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發行人需在招股説明書及發行公告中補充説明該預估價格存在的風險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於自身言行誤導,並提醒投資者關注相關重點事項。無細分行業平均市盈率的,參考所屬板塊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

  根據預估的發行價格,如預計募集資金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需要量,發行人需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説明超募資金用途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發行人需合理確定資金缺口的解決辦法,並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披露。

  2、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在詢價結果確定的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分析並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經營管理和股東長期利益的影響。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需補充提供盈利預測並公告,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

  在本次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後發生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後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3、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成員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1、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自主約定的鎖定期,不受此限。

  2、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東選擇轉讓老股的,應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老股東名稱及轉讓股份數量。

  3、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餘額的10%轉出;滿2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餘額的20%轉出;滿3年後,可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可將資金轉出。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制定相關規則並加以監管。

  五、繼續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1、證券交易所應根據市場情況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機制、開盤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新股上市後合理定價,正常交易。

  2、證券交易所應明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標準,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加大對炒新行為的監管力度。

  3、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自律規則,要求會員切實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要求,加強對買入新股客戶的適當性管理。

  4、加強對新股認購賬戶的管理。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進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資者的機構屬性和業務特點等,加強對客戶違規炒新、炒差、炒小行為的監控,必要時應按照相關規則採取限制措施。

  5、加大對新股交易特點的信息揭示。由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機構定期統計並公佈新股交易的價格變化情況與各類投資者買賣新股的損益情況。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

  1、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處罰力度。發行人存在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堅決予以查處,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仲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一併予以處罰。

  2、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詢價、定價和報價過程的監管,對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3、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估機構違反評估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估報告,或者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4、加強對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和處罰力度。

  5、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準,重點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行為。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上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認真研究後形成的。徵求意見後將進一步修改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名詞解釋:

  存量發行

  所謂IPO階段的存量發行,主要是指在公司IPO時,原有公司股東對外公開出售一部分股份。在海外資本市場,存量發行是新股發行中常見的一種操作,中資公司境外發行也經常引入這種安排。增量發行募集到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發行新股後,一般會使上市公司凈資産等指標發生變化。存量發行募集資金不歸上市公司所有,募集資金直接流入發起人大股東的口袋,發行新股前後,上市公司的凈資産等財務指標不變化。 

熱詞:

  • 發行人
  • 新股認購
  • 新股上市
  • 新股發行
  • 存量發行
  • 發行價格
  • 配售比例
  • 非控股股東
  • 粉飾行為
  • 回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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