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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摻雜二甲醚液化氣 黑心商販被批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1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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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陳鋼柱

  【辦案結果】利欲熏心,在液化氣中摻雜二甲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臨湘市人)、艾某(岳陽市雲溪區人),4月中旬被臨湘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2011年4月至今年3月,王某在其經營的某燃氣公司和液化氣站銷售摻雜了二甲醚的液化氣1527噸,銷售金額950多萬元。經湖南省燃氣燃具及能源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檢驗,其銷售的液化氣中二甲醚含量高達17.0(W/W),明顯不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判定為不合格産品。艾某明知王某在銷售的液化氣中摻雜二甲醚,仍在為其購買液化氣1301噸的同時,購買二甲醚226噸,先後103次幫王某把二甲醚摻雜到液化氣裏,非法獲利11萬餘元。

  【檢察官説法】臨湘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汪樺介紹,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液化氣中二甲醚的含量不能超過3.0(W/W),王某、艾某銷售的液化氣中二甲醚含量高達17.0(W/W),明顯超標。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取決於銷售金額。《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王某、艾某銷售摻雜了二甲醚的液化氣1527余噸,銷售金額達95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溫馨提示】液化氣的使用關係到千家萬戶的生命財産安全,奉勸不法經銷商不要以身試法。

  【相關鏈結】

  二甲醚是一種新型化工燃料,其燃燒性質與液化氣相似,與液化氣混合後會産生有毒物質,過度吸入會使人頭昏、噁心、胸悶。同時,二甲醚對液化氣罐的安全部件密封橡膠圈和連接管等有腐蝕性,會造成液化氣泄漏甚至發生爆炸,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産安全。

  不法經銷商之所以膽大妄為,在氣瓶中摻混二甲醚,主要是受利益驅動,因為每噸二甲醚批發價比液化石油氣便宜數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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