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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辯”校車安全條例草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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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日前結束。記者16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對校車安全管理及校車制度的其他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公眾的意見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對徵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

  交鋒1

  就近入學還是買校車?

  正方

  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關鍵還是應當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

  有意見對一些地方較大規模撤點並校提出異議,認為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

  反方

  有些意見則提出,撤點並校有利於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農村地區有的村只有十幾個學生,如果也要辦一所學校,連配齊各科教師都很難,更別提留住優秀教師。為保障偏遠地區農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並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週末同樣有上下學的乘車需求。校車安全條例應規定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採取措施。

  交鋒2

  幼兒園是否應用校車?

  正方

  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高中生大都屬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還沒有完全成熟,應當將高中生納入使用校車範圍。

  反方

  有些意見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為目的,為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生不少事故。

  不少意見贊成校車服務對象不包括高中生,認為高中生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沒必要提供特殊保護。

  交鋒3

  校車高標準是否可行?

  正方

  對於校車應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的規定,有些意見贊成,認為可以更好地保護幼兒、小學生的安全。

  反方

  有些意見則認為這一規定農村地區很難做到。專用校車購置和維護費用都很高,農村小學、幼兒園買不起專用校車。如果因此提高幼兒園收費,有些家長負擔不起,只能讓孩子坐“黑校車”。而且農村特別是山區道路狀況差,專用校車在有的地方根本開不了。

  交鋒4

  哪個部門&&管理?

  正方

  有意見提出,應由教育部門&&負責校車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門統籌考慮學校的規劃佈局和校車的合理使用。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管理涉及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資格管理等,應屬於公安部門的職責。

  反方

  有意見提出,校車管理涉及部門多,地方可通過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委員會等方式,建立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

  交鋒5

  運營是否應市場化?

  正方

  有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購置和運行應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政府可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

  反方

  有意見則認為,校車服務應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並加強安全監管。

  交鋒6

  司機資格是否應更嚴?

  正方

  有意見認為,校車司機資格應更嚴格,如:將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改為“5年以上”;將年齡不超60周歲改為不超50周歲,並規定年齡下限等。

  反方

  有些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太嚴,在很多農村地區不可行。農村有大客車駕駛證的人很少,再把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提得這麼高,農村到哪去找校車駕駛員?

  交鋒7

  校車是否應享優先權?

  正方

  多數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為這是條例的“亮點”,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行保障措施。

  反方

  有些意見則提出,這些規定是效倣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農村沒有公交車道,也很少有交警執勤,這些優先權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則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

  交鋒8

  學校是否應派人隨車?

  正方

  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學校應指派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規定,認為學校指派的人員熟悉學生情況,和學生溝通交流比較方便,可以有針對性地做好隨車照管工作,也便於學校對這些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教育和培訓,對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有利。

  反方

  有些意見則認為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在學生上學前和放學後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會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在學校有多路校車的情況下更是這樣。建議明確規定,學校自備的校車,可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向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租用的校車,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交鋒9

  是否應加重法律責任?

  正方

  有些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還應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吊銷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的客運經營許可,對校車駕駛人終身禁駕,撤銷校長職務,開除相關人員公職等,以增強法律威懾力。

  反方

  有些意見則認為實際中的主要問題不是處罰不夠重,而是監管不到位。如能確保監管執法到位,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決監管執法問題,規定多重的法律責任也沒用。也有些意見認為,目前危及校車安全的主要問題,如超速、超載等,現行法律已有明確處罰規定,本條例沒有必要另作規定。

  交鋒10

  3年過渡期是長是短?

  正方

  對於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普遍表示贊同。但對過渡期的具體期限,有不同意見。有些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的規定符合實際,表示贊成。有些意見則認為,3年過渡期太長。只要政府下決心整治,並加大對專用校車生産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內達到要求的。建議將過渡期縮短為1-2年。

  反方

  也有不少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內更換專用校車有困難;而且設置過渡期不能只考慮車的問題,還應考慮路的問題。一些貧困山區現有公路技術條件無法通行專用校車。要解決路的問題,3年時間顯然不夠。建議將過渡期延長到5年或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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