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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改革指導意見正式發佈 發行人可自選時間窗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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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 楊波)中國證監會今日正式公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和4月1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指導意見》沒有大的改動,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包括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截至4月18日晚24時,共收到正式反饋意見1650件,其中個人投資者的意見1592份。此外,證監會對報紙、雜誌刊載的文章和100余名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通過博客、微博等媒介發表的觀點也進行了收集和研究。期間,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投行委員會進行了座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組織21家保薦機構的負責人進行了座談。

  市場各方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規範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是保障發行人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把握好發行“入口關”的基礎和前提。建議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和相關仲介機構對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的責任。(2)會計師的誠信自律、客觀公正對於防範財務虛假披露行為,提升信息披露質量至關重要,應進一步明確對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等相關業務的執業要求。(3)建議明確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獲得批文後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適當時機啟動發行。(4)行業市盈率應更多是詢價和定價的參考,不應該成為指導價,應該細化並明確超過行業市盈率定價的信息披露要求。(5)《指導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缺乏針對性處罰措施,應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監管處罰措施進行細化和具體化,使懲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懾力。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證監會對《指導意見》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1)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2)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3)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4)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5)進一步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嚴監管。

  證監會表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後形成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證監會要求,各有關機構應按照自身職責,制定和完善規則,積極組織落實。市場參與各方應統一認識,週密安排,主動配合,推動改革措施穩步實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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