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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4月28日訊 中國證監會2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意見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
意見指出,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採用其他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發行人應召開董事會,結合適合本公司的其他定價方法,分析討論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因素和風險性因素,進一步分析預計募集資金的使用對公司主業的貢獻和對業績的影響,尤其是公司絕對和相對業績指標波動的風險因素,相關信息應補充披露。董事會應就最終定價進行確認,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討論的充分性發表意見。發行人需在董事會召開後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