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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體制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新股定價、承銷和發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關安排。
新股發行體制的核心是定價機制,有兩方面基本內容,一是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即價格發現;二是採用一定的方式將新股出售給投資者。這兩個方面相互制約和依賴,構成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內容。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市場環境與境外成熟市場差異較大,受當時經濟、社會和法制環境的局限,新股定價機制早期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均規定,新股發行價格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
2005年以前,由於投資者和仲介機構等市場主體尚不成熟,市場機制不完善,買方不能對賣方構成有效約束,出於保護投資者目的,證監會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主要採用限定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價格。
2004年修訂的《證券法》取消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部門核準的規定,證監會于2005年初推出了詢價制度,採用發達市場通行的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詢價制度實施以來,已有284家公司採用詢價制度確定股票價格發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重點骨幹企業,實現了“A+H”同步發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