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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霄:新股發行體制加快市場化步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3: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網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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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下午證監會發佈《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時新股發行制度進一步完善的表現,也是新股模式在逐步加快市場化的步伐,而本次啟動的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主要有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強化配售約束

  根據證監會《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

  同時,該指導意見要求在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後,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李大霄認為,這是對目前在新股在報價申購和配售制度方面進一步約束了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的責任,避免在定價過程中出現價格虛高,過度偏離的情況。

  事實上,自新股IPO啟動以來,“三高”現象較為嚴重,李大霄認為,該指導意見將進一步指引新股定價趨於合理,同時也加大定價者虛高定價的責任。

  詢價對象範圍擴大

  按照該指導意見要求,允許主承銷商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稱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

  “這就相當於國際上的基石投資者”,李大霄稱,對於有良好的聲譽、強大的經濟實力和議價能力的投資者引入,是對目前詢價對象的範圍作了進一步擴大,也為基石投資者參與詢價提供了機會,“從而能讓股票發行價格更加公道”。

  不過,該指導意見對基石投資者的標準提出要求,要求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包括最低註冊資本、管理資産規模要求,專業技能、投資經驗要求,市場影響力、信用記錄要求,業務戰略關係要求,鼓勵長期持股等。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

  至於推薦標準、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投資者名單,該指導意見要求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制訂指引指導登記備案工作。

  明確中止發行條件

  在證監會今日同時發佈的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在原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了一條,要求在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這是對目前新股中止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李大霄分析,隨著新股發行制度進一步市場化,新股中止制度也將逐步細化和明確。

  此外,根據今日證監會發佈的指導意見,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

  定價機制更加透明

  據該指導意見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為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第五十五條中增加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後,刊登網下申購情況公告,披露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這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非常重要,機構在詢價過程中披露具體報價將對投資者有指引作用,同時可以避免機構投資者人為操作”,李大霄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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