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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高價發行上市後業績變臉將予以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連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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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中國證監會28日發佈了關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重申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將堅持市場化方向,以充分、完整、準確的信息披露為中心改進發行審核。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證監會將對《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作出相應的修改完善,具體包括: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這位負責人説,《指導意見》雖然提高了網下配售比例,但同時明確了網下向網上的回撥要求,體現了重視中小投資者參與新股的意願。

  同時,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場化,不可能走回頭路。“行業市盈率25%規則”是觸發進一步披露信息的機制,發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內容,增強風險揭示,給市場參與各方一定時間去冷靜和思考,重新審視新股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經過冷靜判斷或重新詢價,市場各方仍然可以選擇相對較高的發行價格。因此,“25%規則”是補充信息披露的觸發點,而非定價天花板。

  《指導意見》提出“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機構投資者轉讓”,這位負責人説,推動老股轉讓的改革措施市場關注度高,牽涉市場主體多,利益複雜,證監會將在《指導意見》公佈實施後,儘快出臺相關操作細則和監管細則,推動這一改革舉措穩步實施。

  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將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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