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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計生草案未明確境外違規生育是否屬“超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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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將全市統一、無計生證明不予申請保障性住房、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條例是針對目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偏高,超生人員及子女入戶,各區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不同導致超生人員規避等新問題所制定,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條例有所突破和創新,將以經濟特區法規的形式頒布。

  條例此次有多處創新,包括深圳擬實行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實施晚育的,將晚育假由15日增至30日,將男方可享受的看護假從10日增至15日。同時,計生證明也將成為一道門檻,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計生證明,包括在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入戶登記、隨遷入戶手續,在住建部門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等情形均將不予辦理。

  條例還明確,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經責令限期120天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經深圳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未經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處理。

  但與2010年9月條例在市法制辦官網公示時不同,記者在此次條例“按超生處理”的情況中,並沒有看到此前公示時列入的“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這一內容。

  而現實中,近幾年來,由於國家和省對我國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確規定,致使深圳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甚至第三胎子女,這些子女出生後持港澳回鄉證回深圳隨父母生活。

  編輯:蔡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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