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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深圳計劃生育條例草案未將境外生二胎列入“超生”。
據中國網報道,但與2010年9月條例在市法制辦官網公示時不同,此次審議稿中的超生行為並沒有原先寫入的“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而現實中,近幾年來,由於國家和省對我國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確規定,致使深圳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這些子女出生後持港澳回鄉證回深圳隨父母生活。
條理明確了“超生”即違反生育政策規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並強調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經責令限期120天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未經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處理。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超生人員處罰,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用人單位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聘;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予遷入本市;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而未滿15年的,則不予享受購買保障性住房;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解聘;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予評優評先;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予以收回。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