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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審議新人口計生條例 境外生二胎未列入超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3: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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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人口計生條例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所突破和創新。週游 攝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瑋)“深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將全市統一、無計生證明不予申請保障性住房、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因1994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需求,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

  該條例針對目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偏高、超生人員及子女入戶、各區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不同導致超生人員規避等新問題所制定,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條例有所突破和創新,將以經濟特區法規的形式頒布。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將全市統一

  市法制辦副主任石崗説,由於深圳不同區的徵收標準不同,導致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後,為了少繳社會撫養費,故意到徵收標準相對較低的寶安、龍崗等區接受處理。條例此次則明確規定,深圳實行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一是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且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的一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而本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超生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徵收的計徵基數。被徵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出部門還應按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徵社會撫養費。

  無計生證明不予申請保障性住房

  2003年起,深圳對超生子女實行先入戶、後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做法一度引起超生反彈,社會撫養費徵收急劇下降。2006年市政府發文要求公安部門在辦理出生入戶手續時,需核查計劃生育證明;對政策外生育的,須在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後方可辦理入戶,實行“一證先行,無證否辦”。

  為此,條例設立專章對計劃生育綜合治理進行了規定,對申請人未能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的,明確公安、人力資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設等職能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情形。比如公安部門在辦理出生入戶登記、隨遷入戶手續,住建部門在銷售或租賃保障性住房時都需要,否則均不予辦理。

  而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提供虛假計生證明的,處以5000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並處以2萬元罰款。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深圳的,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並處以兩萬元罰款。

  境外生二胎未列入超生行為

  條例明確了“超生”即違反生育政策規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並強調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經責令限期120天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未經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處理。

  但與2010年9月條例在市法制辦官網公示時不同,此次審議稿中的超生行為並沒有原先寫入的“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而現實中,近幾年來,由於國家和省對我國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確規定,致使深圳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這些子女出生後持港澳回鄉證回深圳隨父母生活。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超生人員處罰,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用人單位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聘;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予遷入本市;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而未滿15年的,則不予享受購買保障性住房;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解聘;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予評優評先;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予以收回。

  夫妻均為獨生子女 生二胎不申請也算超生

  夫妻雙方均為外省戶籍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擬在深圳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申請辦理生育登記,否則將罰500元。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深圳懷孕的,應在懷孕6個月內向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機構申請辦理驗證手續,但已在深圳辦理生育登記的除外。而懷孕後才來深圳居住的,應在到達深圳的30天內辦理驗證手續,否則將處於2000元罰款。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機構登記。符合生育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計生機構申請批准。生育時仍未補辦,按超生計算基數徵收2%的社會撫養費。

  晚婚增加婚假10天

  條例還特別擴大關愛範圍,國際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實施晚育的,將省條例原定的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將男方可享受的看護假從10日增加到15日。

  獨生子女父母可在子女出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發此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單位分別發給15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區政府統籌解決。在子女出生後3個月內領取此證的,産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35天産假。

  非法性別鑒定將重罰

  由於深圳出生人口性別比長期偏離自然人口增長的正常性別比(2011年高達118.06),反映出利用B超、染色體監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以下簡稱“兩非”)行為較為嚴重。為確保人口增長的正常性別比,避免産生嚴重的人口性別不平衡導致的社會問題,條例還加大了對“兩非”行為的打擊。

  其中,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租客超生

  業主是否該受罰?

  爭議

  此次條例提出出租屋業主也有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即“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應與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不得把房屋出租給拒不接受轄區街道人口計生機構處理的超生人員,否則將被處以兩千元罰款”。

  這一條文審議時當即引起了爭議。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羅敏代表人大發言時建議“再斟酌”。

  羅敏表示,出租屋業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無義務掌握超生人員信息。同時,根據我國人口計生法規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尤其公民只是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不太妥當。其次,出租屋業主或出租屋管理人與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形成的是合同關係,若違反合同,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

  此外,羅敏説,政府理所當然更為充分地掌握特區範圍內人口的計劃生育信息,通過電子政務將社區工作站、街道辦、區、市相應的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只需提供承租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政府機關即可查驗承租人員的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這樣既可減輕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的負擔,也符合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要求。

  “再者,根據《憲法》規定,居住權乃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政府應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使公民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亦不宜剝奪其居住權。”羅敏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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