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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請再審期限擬為6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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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首次審議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等。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46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當日提請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申請再審期限從兩年縮短為六個月。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這樣規定,一是二年的申請再審期限過長,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二是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事由過窄,建議適當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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