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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強制拆遷被判雙倍賠償 檢察院認定侵權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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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11年的馬拉松訴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一名叫張齊生的被拆遷人的權益終於得到了維護。不久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判決書,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判決違法強制拆遷的開發商雙倍賠償張齊生的損失。

  行政復議期間房屋被拆

  張齊生的房屋坐落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西三里營247號,建築面積187平方米,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面積296.83平方米,張齊生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2001年3月16日,內蒙古坤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拆遷改造此地段,並辦理了房屋拆遷許可證,由拆遷實施單位呼和浩特市拆遷代辦處進行拆遷。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坤泰公司與被拆遷人張齊生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坤泰公司申請政府裁決。

  2001年9月2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作出(2001)第23號裁決書,裁決補償張齊生13萬餘元。張齊生不服此裁決,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01年9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2001年10月8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向張齊生送達了(2001)玉行初執字第20號行政案件執行通知書,但未對張齊生房屋強制執行拆遷。

  2001年11月7日,坤泰公司擅自將張齊生的房屋進行了拆除。2002年2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的(2001)第23號裁決書,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為此,張齊生將坤泰公司訴至玉泉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因侵權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51萬元。

  2002年12月13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2002)玉民初字第377號民事判決認為,在拆遷過程中,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于2001年9月21日作出裁定書,原告張齊生不服並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此期間,被告坤泰公司于2001年11月將原告張齊生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拆除,但不構成侵權,故對原告張齊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再審判決不屬非法強拆

  判決後,張齊生不服,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9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認為,本案是一起因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而引起的非法強制拆遷糾紛。國務院和內蒙古自治區的城市房屋管理條例中均對強制拆遷作了嚴格的規定。被上訴人張齊生在對市拆遷辦的裁決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期間,自行強制拆遷了張齊生的房屋及附屬物,這一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屬於非法強制拆遷,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財産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上訴人提交的一系列批准手續,只能證明其有拆遷的許可資格,而不能證明其有合法強制拆遷的資格,故被上訴人關於拆遷程序合法,不存在違法拆遷的理由不予支持。

  為此,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張齊生的上訴理由成立。判決撤銷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被上訴人坤泰公司賠償上訴人張齊生房屋拆遷安置費430848元,附屬物補償費7750元,合計438598元。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履行。

  二審判決後,坤泰公司不服,提出申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裁定該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04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為,根據本案再審期間調取玉泉區人民法院行政執行案卷及另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張齊生對拆遷的合法性沒有異議。爭議的問題是安置補償的數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雖然沒有張齊生同意坤泰公司拆除其房屋和附屬物的書證,但從玉泉區法院的非訴執行案件沒有進行強制拆遷,以雙方達成協定為由結案,張齊生主動騰空了房子,房屋拆倒後,張齊生拉走了鋁合金門窗,又預支了兩萬元人民幣。自2001年11月7日拆房後至2002年5月30日間,隔半年之後起訴侵權的事實,可以推定張齊生有過同意由坤泰公司拆除其房屋和附屬物的表示。由此,應當認定坤泰公司拆除張齊生所有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強制拆遷”的性質。因此,也不應當認定內蒙古坤泰公司對張齊生構成侵權。

  檢察院抗訴支持賠償

  張齊生不服該判決,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根據該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拆遷的主體有二:一是政府下設的拆遷辦,二是人民法院。而本案的坤泰公司雖然具有拆遷的許可資格,但並不具有強制拆遷的資格,坤泰公司在張齊生向呼和浩特市政府申請復議期間,自行強制拆遷了張齊生的房屋及附屬物,違反了該規定,屬於侵權行為。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4月15日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申請,于2011年5月3日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1年12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院的抗訴,認為坤泰公司在未與張齊生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張齊生房屋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坤泰公司雙倍賠償張齊生被拆遷房屋損失,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最終判決撤銷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支持張齊生要求開發商內蒙古坤泰公司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案意點擊

  強拆,曾一度是社會關注的熱詞。但是,在以往涉及強拆的案例中,拆遷房多為政府部門,而此案中,進行強拆的,卻是房地産開發商。在本就利益糾葛複雜的拆遷領域,任由開發商僭權強制拆遷,反映出相關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能力仍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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