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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規範基金會行為規定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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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記者張維4月24日,民政部就《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該徵求意見稿,基金會年度日常運作費用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日常運作費用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

  據悉,截至2011年底,我國基金會已有2500個,總資産已經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基金會的發展,民政部起草了上述規定,旨在為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行為提供指引,促進規範運作和公開透明。

  除了規範日常運作費用,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産。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於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徵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

  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基金會因開展募捐以及為突發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自身網站和其他公開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成本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日常運作費用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的年度工作報告除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外,還應當置備于本基金會,接受捐贈人的查詢。

熱詞:

  • 基金會管理條例
  • 徵求意見稿
  • 捐贈人
  • 規範運作
  • 公益捐贈
  • 質量擔保
  • 工作報告
  • 民政部
  • 約定
  • 運行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