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公司攝影照片被盜用 究竟誰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四川在線消息(武法宣 四川在線記者 陳明玥)今日,武侯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案。2011年8月,原告在被告經營某網站上發現其中一個上海攝影機構團購項目中,運用了大量自己拍攝的作品,並附有明顯的團購網站標識。

  原告認為被告的成都甲科技公司、成都乙科技公司、以及團購網站公司共同合作組織了該團購項目,在宣傳該項目時使用了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並因對該團購項目進行虛假宣傳,構成對同在上海專業從事相關攝影業務的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爭議焦點】

  誰實施了侵權行為?

  “啪!”隨著法槌的敲響,法官宣佈庭審開始,誰實施的侵權行為成為爭議焦點。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成都甲科技公司、成都乙科技公司將涉案作品上傳至該團購網後,由團購公司發佈網頁上,二被告已對原告構成侵權。

  另外,該團購公司公司和成都乙科技公司之間的合同有明確的説明,對相關照片有知識産權,並且其對網站上的照片加注了標記,應認定為故意侵權。 三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利益受損,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成都甲科技公司代理律師認為自己與上海攝影機構沒有業務往來,因此成都甲科技公司不是適格被告。

  成都乙科技公司代理律師認為照片並非自己提供,並不知照片涉嫌侵權,成都乙科技公司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該團購公司則認為,他們只是為商家提供交易平臺,並不收取費用,也沒有參與具體交易,都是由商家自行上傳圖片和産品説明,對上傳的照片也無法 判斷是否侵權。

  【律師説法】

  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律師

  本案是一起不正當競爭與著作權競合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從事兒童和孕婦特色攝影,而被告公司下屬的團購網站也從 事孕婦攝影項目的推廣,原告與團購網站構成競爭關係。但本案在法律適用上有新奇之處,即團購網站是通過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直接用於其産 品推廣,同時也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當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與侵犯著 作權請求權相競合時,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法院在司法裁 決時,應優先適用著作權法——特別法來對著作權人)原告)予以救濟。

熱詞:

  • 原告
  • 團購網
  • 攝影作品
  • 公司發佈
  • 攝影照片
  • 科技公司
  • 共同侵權
  • 請求權
  • 爭議焦點
  • 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