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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回應著作權法草案第46條等爭議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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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璩靜 王敏)對爭議較大的《著作權法》新修訂草案,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24日國新辦舉辦的2011年中國知識産權發展狀況的發佈會上表示:“各方面意見我們都很歡迎,現在有很多不同意見,一些是通過媒體表達,一些是通過信函的方式等,各種方式的表達我們都很歡迎,都很重視。”

  對於《著作權法》新修訂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等內容,閻曉宏解釋説,第46條主要涉及《著作權法》關於授權的規定,叫法定許可。《著作權法》裏對權利的許可規定了三種形式:一種是授權許可,一種是法定許可,還有一種是合理使用。

  他表示,法定許可就是要對作者的權利進行適度限制,這種限制主要是許可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但是事後需要支付報酬。“比如説我們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在使用一些音樂作品的時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但是事後需要支付報酬。”他説。

  《著作權法》新修訂草案涉及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第60條、70條爭議也較大,多數音樂人認為將“被代表”,擔心自己將失去許可權、定價權等權利。對此,閻曉宏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産生100多年,但在中國的時間很短。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

  “舉例來説,音樂著作權協會現在管理5000多位詞曲作者的權利。所謂延伸就是這5000多位音樂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來代理的問題。現在的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聲明不許代理的除外,而我了解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目前的態度也不是很願意去延伸代理。”閻曉宏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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