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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花法官”被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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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 4月23日上午,隨著三門峽一起交通肇事案被改判,該起案件的原審法官也因判案不當被查處。

  去年9月,河南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兩傷。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在該事故中負全責的肇事司機楊新華被陜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中重要依據是:法院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

  對此,受害人家屬張利強卻説,沒有見到一分錢賠償款,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在胡説八道。

  案件經報道後,引發社會強烈關注。4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17日下午,三門峽市委書記楊樹平批示:要求市政法委安排重點督辦,確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4月23日,陜縣人民法院就“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啟動再審程序。

  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認為,原審法官審理此案時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不當:第一,在已經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的在論理部分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第二,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作出了對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減輕處罰的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

  第三,原審時,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24日上午,此案經陜縣法院再審後,審判員當庭宣佈:撤銷陜縣法院(2012)陜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原審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此案當庭宣判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陜縣人民法院立即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及陜縣人民法院發言人對於案件原審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更正通報,並依據現已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進行了通報。具體情況如下:

  本案原審審判長、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滔涉嫌違法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陜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副院長霍建辰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陜縣紀委給予其二人黨內警告處分。湖濱區人民法院後川法庭庭長翟二民因向陜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復函存在明顯瑕疵,湖濱區人民法院黨組織給予其誡勉談話。(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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