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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未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法院根據實際案情判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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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四川在線記者 曹實秋)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交警部門未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情況下,法院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認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並依法公正判決。

  2011年1月16日晚20時20分,天正下著雨,道路能見度較低。張成駕駛一輛東風雪鐵龍小轎車由嬌子路口沿槐樹街方向行駛,當他行至槐樹街24號處時,與行人小雨發生碰撞。公安機關在對現場痕跡勘察後確認:“轎車前擋風玻璃左側有直徑約為70厘米的凹陷撞痕。”公安機關以未查明小雨在發生事故時的交通狀態為由,沒有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公安機關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但交通事故證明書中確認:“事後,楊秋龍將車移至路邊”,這説明車禍發生時,張成駕駛的轎車沒有在路邊而在路中心的機動車道內。而擋風玻璃左側的撞痕,説明小雨是在張成所駕轎車的左側發生的碰撞,根據上述分析,結合公安機關製作的事故現場圖紙上沒有人行橫道線的事實,法院認定:小雨是在沒有人行橫道線的情況下,在機動車道內與張成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小雨對於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發生事故時是冬天的夜晚,天正下雨、路面有積水、天色昏暗,張成沒有盡到觀察仔細、安全謹慎駕駛的義務,造成事故,張成應負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對於陳的損失42萬元,首先應在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12萬,剩餘損失30萬元中的70%即21萬元由張成承擔,另9萬元由小雨自行承擔。(文中人物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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