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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設施不得出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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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7日,西安市全面施行《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居住區在建設前應當先規劃設計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社區辦公和活動用房、室外健身設施等公建配套設施,並強調公建配套設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不得改變公建配套設施的使用性質。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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