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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花”法官錯判案重審 受害者家屬獲15萬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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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陜縣4月23日消息(記者吳喆華)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上午,“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門峽陜縣人民法院再審開庭。

  記者上午提前半小時來到庭審現場,庭審是在位於陜縣法院的人民會堂。今天庭審紀律非常嚴格,記者的採訪機、筆記本電腦以及可能産生記錄的設備都被放到錄音資料保管處。目前庭審環節進入到雙方律師辯論環節。公訴方提出對於被告人楊新華量刑區間認為是4年到5年,但是被告人辯護律師認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而且當時發生交通事故時,天氣比較惡劣,他也有積極做出賠償的意願,因此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區間是2年半到3年半。但受害者家屬聘請的律師並不認為被告人有積極賠償。

  關於積極賠償這一點,今天上午有一個最新進展,就是被告人方面給當事人家屬賠償15萬元,當事人家屬也因此出具諒解書。15萬元顯然與此前湖濱區法院提出的證明認為被告人積極賠償90余萬元數字相差甚遠,而公訴方今天認定了4年-5年暫定刑期,也比當時判決書中的2年刑期相差甚遠。

  這個案件造成了3死2傷,但是陜縣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沒有做出賠償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90余萬元,因此對被告肇事司機從輕處罰。現在在庭審等辯護環節,受害者律師提供了一個細節,當時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造成受害人張利強的妻子、女兒、妻姐三人死亡,事故之後,當時交警為張利強推薦了一個律師,交警給出的理由是這個律師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比較有經驗。問題是當時張利強已經請了律師,那個律師價格是2萬元左右,但交警推薦的律師價格是4萬多塊錢,交警説如果不用這個律師,交通事故車輛不能在兩天內保全,而且相關事故責任認定也不能迅速做出,因此受害人家屬就聘用了交警推薦的這個律師。這個律師把案件放在了沒有管轄權的湖濱區法院,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沒有管轄權的湖濱區法院審理,造成一個本應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被一分為二,有違規處理行為。

  今天上午,很多媒體來到庭審現場,現在庭審還沒有結束,結束之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刑事判決書不僅是“眼花”法官一個人的責任,這個判決書當時經過檢察院合議庭審理,而且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在判決書生效之後當時並沒有提起抗訴,而且合議庭也沒有提出異議,就在這個錯案相關各個環節都沒有很好的把關,因此媒體比較關注“眼花”法官背後到底是什麼將法官眼花了,而且以後這種案件將會如何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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