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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市場價格最高罰5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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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陳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最高可罰500萬元;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最高可罰300萬元……近日,省物價局根據修改後的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並重新頒布了《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和《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該辦法和基准將價格違法行為劃分為一般、較嚴重、嚴重三個階次,並在各階次內根據違法情節和造成的後果不同再分為三個層次,同時提高了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額度,具體包括:

  對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行政處罰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行政處罰上限由25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對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行政處罰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熱詞:

  • 操縱市場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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