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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建設費,換個馬甲繼續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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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發,通知要求廢止機場建設費,改徵民航發展基金,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機場建設費和原民航基建基金合併而成,按照國內航班每人次50元、國際航班每人次90元的標準繳納(今日本報A14版)。

  從前機場建設費為50元,現在改為收50元民航發展基金;從前國際航班收70元機場建設費,現在變成90元的發展基金。這種變化讓人難以理解:莫非將機場建設費換個馬甲成民航發展基金,收取起來更加合理合法,能變得理直氣壯一些?直觀地説,這種做法讓人感覺這是一種朝三暮四、暮四朝三的遊戲。

  機場建設費自20年前誕生以來,就一直廣受質疑,很多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建議廢除機場建設費。大眾質疑的第一點是,這種行政性收費于法無據,屬於亂收費。機場建設費的收取依據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據此《通知》,機場建設費一半上交國家財政,再返還民航總局,用於機場補貼;另一半則留給地方政府做機場建設的投資。

  這就是説,機場建設費的收費依據從一開始就只是行政性文件,而沒有法律的授權。機場建設費屬於公共徵收行為,依照憲法精神,必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收取。而這個行政文件並沒有得到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同意,更沒有專門的法律來支持。因此,機場建設費自誕生起,其合法性就值得懷疑。

  其次,機場建設費的性質不明。在幾年前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志全提交“建議”,認為應明確機場建設費的性質:如果它是稅費,應該向納稅人説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消費者應有選擇的權利;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但機場建設費收取20多年,收了上千億,卻一直性質不明,而且公眾不知道收取的這些鉅額費用去了哪。

  現實的情況是,當下許多機場早就不再是完全的公共性企業,很多都是上市公司,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在向投資者提供回報。如果這類公司性質的機場再收取機場建設費,説明行政和市場行為沒有界限,名不正言不順。更有意思的是,一些機場每年經營回報不過十多億元,機場建設費卻能收到20多億元,由財政按50%比例返還的資金就達10多億。而一個大型機場本身投資不過數十億元,這就相當於收幾年機場建設費就能建一個新機場。

  新通知裏對民航發展基金的使用監督權,仍然沒有公開賦予公眾。這無疑加劇了公眾的擔心:將機場建設費換成民航發展基金,只是想保持住從前原本就不合理的收費,改頭換面地堅持收取,只能説這種機場的行政壟斷性質沒有得到絲毫改觀。 (甘肅 瞿方業)

  作者:甘肅 瞿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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