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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車禍死亡企業墊付九千 家屬獲賠攜款離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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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晚網訊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某員工深夜外出被撞死亡,企業替其父母墊付相關費用9000余元。後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上述費用在肇事者給付的賠償金中扣除,但員工的父母卻自行領取20余萬賠償款後杳無音信。日前,企業將員工的父母起訴,法院依法缺席審判,判決二被告如數還款。

  外地男子小梁在本市一家企業上班。2010年9月一天晚上,小梁和同事外出吃夜宵,中途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後單位通知小梁的父母來津辦理善後事宜,併為二人墊付了機票、食宿、遺體冷藏等費用共9000余元。同年10月,企業與小梁的父母簽訂協議,確定上述費用在肇事者給付的賠償金中扣除。後來,小梁的父母卻自行與肇事方解決賠償事宜,攜賠償金20余萬元悄然離津。

  日前,企業將小梁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要這9000余元。庭審中,二被告經兩次傳喚未出庭答辯。法院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為二被告墊付費用,形成借貸債權債務關係。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係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的,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該借款係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二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舉證權和抗辯權,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採信。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于判決生效後5日內償還原告9000余元;若未在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非工傷企業不賠錢被告不出庭也可判決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同斌、馬靚律師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車禍發生於小梁深夜外出吃夜宵途中,並不是在其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所以肇事者作為雇傭關係之外的致損第三人,是唯一的賠償義務人,企業對於小梁的死亡沒有賠償義務。因此,企業為小梁父母墊付費用的舉動,是出於道義上的扶助行為,而並不是出於法律上的義務。“墊付”通常可理解為“借款”,雙方既已訂立合同,應依約履行。律師指出,本案中的兩名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法院即依法缺席審判。律師提醒讀者,被告方參加庭審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無故不出庭則是放棄自己理應享有的舉證權和抗辯權,逃避只能使對方的主張和證據不受阻礙地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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