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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理該獲得“國民”待遇。但對民間資本應堅持“有保有壓”,不能“一刀切”。對於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給予更大發展機會,對不遵紀守法的,要依法處理。對民間金融也該像對正規金融一樣,永遠保持審慎的監管態度。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刻不容緩。
打破金融業的國有資本壟斷,放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門檻,是今年兩會關於金融改革提得最多的方向性建議。其實,近年來經濟學家們一直在推動金融領域對內開放的改革,但在如何改的問題上還未能達成共識,對在改的過程中産生的新問題也還沒有足夠的認識,特別是政府角色錯位。
實際上,經過多年的推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已有了不小的進展。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2009年,民間資本在被允許以小額金融信貸公司的形式開始進入金融業的試點,到2011年11月,這類公司已超過4000家。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還有加速批准小額信貸金融公司的態勢。加上擔保公司和一些投資公司,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規模可能已經超萬家,資金規模或已達數萬億之巨。
但是,在快速推進民間資本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角色出現了兩個方向性的分化。
第一個方向性分化,是政府對民間資本的金融活動缺乏有效監管。現代金融活動與風險緊密關聯,所以金融行業的審慎監管體系是其他行業沒有的。但因為民間金融機構活動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屬銀監會監管,而地方金融辦並非專業監管機構,並無相關職能,致使有效的制度建設嚴重缺失。
尤其嚴重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對金融業缺乏基本了解,把金融業當成與實體經濟中的其他行業並行的獨立行業來發展,甚至提出讓金融業貢獻當地GDP總量的30%。殊不知金融業與其他行業不一樣,原則上金融機構應是為實體經濟服務的仲介機構,金融行業的競爭性不應體現在脫離實體經濟增長的競相擴張上。如果地方政府像推動其他行業那樣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推動金融業,像扶持其他行業那樣出臺扶持政策大開綠燈而不是按照金融業的高風險特點加強監管,金融機構就會利用行業特點加大高風險高杠桿運作,被放行的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商業模式就會是大規模“錢”生“錢”的純粹“資本運作”。金融行業脫離實體經濟發展的高風險的商業模式,一旦引發危機就會産生難以估量的放大效應,比傳統意義上經濟週期引發的危機要嚴重得多。
溫州金融活動最典型的事例。作為民營經濟發展最快的溫州,民間資本也敏感地利用了政策率先在金融領域展開了投資活動。但應運而生的小額信貸金融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並沒有像初衷期望的那樣為小微企業服務。溫州有1100多億資金在做資本運作和投資,但是溫州的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特別突出。民間借貸高利貸盛行,高風險“錢”賺“錢”的活動非常活躍,套取銀行資金和作為房地産的過橋資金的事情時有發生,最後連續出現資金鏈斷裂,老闆跑路,公司倒閉的事件,地區性金融風險加大,迫使政府不得不出面開啟救助地區金融風險的先河。
近期浙江泰順立人集團非法融資破産清算事件,進一步顯示地方金融監管的缺失的隱性風險。最近有報道顯示,包括立人集團在內的147名債權人集體起訴泰順縣政府和縣公安局,狀告政府不作為和行政違法,要求國家賠償6864萬元。原告認為立人集團破産帶來的嚴重後果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泰順縣政府和縣公安局放任立人集團非法集資13年構成不作為;其次,確認兩被告支持立人集團“釣魚式集資”的行政行為違法;第三,確認兩被告實施的“企業自救,政府幫扶”解決立人集團債務危機的行政行為違法。足見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刻不容緩。如果不加大監管力度規範民間金融活動,隨著全國各地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活動越來越活躍,政府不僅是會頻繁成為被告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地方性金融風險會不斷蔓延相互滲透,釀成全國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此,筆者建議銀監會協助地方金融辦建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最簡單的辦法是,銀監會對地方金融辦開展全面培訓,依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規定的監管條例,幫助地方建議監管體系和實施方法。同時建議,以後發生政府不作為被判決賠償時,規定由監管人員用自有財産支付,而不能動用地方財政為責任人的失職買單。政府兜底的做法,不利於防範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甚至監守自盜的道德風險。特別要強調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政府救助不能成為慣例。
第二個方向性分化,是政府對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缺乏作為,那些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無法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在全國數以萬計的民間金融機構和數千家小額金融公司之中,由不少優秀的公司。這些公司在緩解小微企業的資金困難,支持創業創新企業,扶持個體就業,特別在農村支持農民脫貧致富,發揮了很大作用。有些還創造了非常好的運營模式,保持了幾乎為零的壞賬率。但是這些民間金融機構,受制于不能吸儲的約束,不能擴大信貸規模,以至無法讓更大範圍的小微企業受惠,這些民間金融機構本身的發展也因此被嚴重制約。
建議相關方面對民間金融機構儘快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於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給予更大的發展機會,比如允許這些機構獲得較低利率的央行再貸款,使之在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規模擴大的同時能降低信貸利率,有利於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的信貸成本。對不遵紀守法的,要依法處理。筆者最希望推動的是,相關部門儘快放低銀行準入門檻,允許優秀的民間小額信貸金融公司升格成為民營社區銀行,為以國有資本為主的銀行業注入更大活力,加大銀行業的競爭性,這也應該是治理小微企業信貸難頑症的最佳途徑。
銀行業已對外開放多年,現在是到了對內開放的時候了,民間資本理該獲得“國民”待遇。但筆者認為,對民間資本要堅持“有保有壓”,不能“一刀切”。對民間金融活動也該像對正規金融一樣,永遠保持審慎的監管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