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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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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6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16日發佈。意見指出,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從嚴認定,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

  意見提出,要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嚴格認定標準和範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熱詞:

  • 行政職能
  • 事業單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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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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