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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確“黑合同”不得作為結算依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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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規定,認定在建設工程施工中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不支持私下簽訂的“黑合同”。

  對於存在“黑白合同”時如何結算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依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然而,浙江省高院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一問題的裁判並不統一,有的以“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有的以“黑合同”作為結算依據,還有的採用客觀標準通過審計鑒定按實結算,而且實踐中合同的效力、招投標的必須性、個案的特殊性等也十分複雜。這些情況影響了該類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

  為了規範招投標程序,保護公平競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違法人獲利”的情況,浙江省高院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不論該中標合同是否經過備案登記,均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考慮到如果存在串標、低於成本價中標等違法招投標行為時,可能出現“白合同”也無效的情形,浙江省高院還專門對此作出規定,在中標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將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在施工中具體履行的那份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李淩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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