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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過半一審建設合同案涉“黑白合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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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實習生王春

  伴隨著房地産市場的迅猛發展,建築行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潛規則導致“豆腐渣工程”、“樓脆脆”、“樓歪歪”、“樓倒倒”等事件時有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到2011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1563件,一半以上涉及“黑白合同”。

  浙江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蔣衛宇介紹説,按照浙江高院近日出臺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在處理該類糾紛過程中,要堅持質量第一、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慎用合同無效三項原則。

  據了解,“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在價款或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合同。“白合同”通過招投標並經有關政府部門備案,“黑合同”則是未經登記備案卻實際履行的合同。“黑白合同”之所以大量存在,是中標單位追求利潤空間與市場份額的結果。

  據蔣衛宇分析,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其特殊性,週期長、變化大,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內容往往會發生一些變化,這些變化能否構成“實質性差異”及如何理解把握,都在考驗著法官的智慧。

  浙江高院此次出臺的解答明確,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中的工程價款、質量、期限3部分,施工中的設計變更等客觀原因、雙方的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不應認定為招標投標法所規定的“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蔣衛宇指出,項目經理管理失范是目前建設施工混亂、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現在項目經理授權不明,權限無限擴大,財務管理失控、項目部公章管理混亂,項目部成員權限不明等。再加上轉分包、再轉分包等因素,往往導致法律關係重疊交叉,案件事實撲朔迷離。

  4年前,史先生從綠地公司承接了一個會展中心的工程項目,簽了一份內部承包協議,之後,他將部分工程交給同鄉老張。老張完工退場後,史先生不再支付尾款,老張催討未果便把綠地公司告上了法院,並把史先生列為第三人,要求其共同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

  “史先生不是綠地公司的員工,綠地公司也未提供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支持,雙方的內部承包合同實際是一種挂靠關係。”蔣衛宇就該案解釋説,內部承包作為建築施工企業的一种經營管理模式本身合法,但挂靠、轉分包與內部承包有著相似的“外觀”,在認定標準上存在模糊之處,要防止當事人規避法律,以內部承包之名行違法轉分包、挂靠之實。

  針對施工現場員工身份複雜、不作為亂作為導致工程不能完工、企業垮臺的情形,浙江高院明確,“除法定代表人和約定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舉證證明該人員確有相應權限”,從而倒逼施工方規範施工管理,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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