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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資增值部分或徵稅40%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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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有關媒體近日報道,國稅總局《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相關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細則,正進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員與PE會計人士徵求意見的討論階段。根據草案,合夥制PE基金的賬面浮盈稅為以投資企業IPO為徵稅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投資項目IPO招股價的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40%稅率徵收所得稅。業內人士認為,40%的稅率不利於處於成長階段的PE健康發展,應實行梯度稅率。

  40%稅率不利於PE發展

  天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馮衛東認為,目前業界流傳的40%的稅率雖然尚未得到證實,但是社會各界應對PE有正確、合理的認識。

  馮衛東表示,部分企業為宣傳業績,往往“報喜不報憂”,只宣傳成功案例,這也導致PE被誤認為是暴利行業。“股權投資是風險極大的行業,多數項目賠錢。”馮衛東分析,目前國內PE機構投資上萬家企業,每年上市企業僅有二三百家。扣除管理費、業績提成等成本,如果再徵收40%的稅收,這個行業利潤空間將非常有限。與此同時,合夥制PE投資增值部分在徵稅的操作環節上也比較複雜。

  “隨著發行制度的不斷完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目前的差價正在逐漸縮小。”馮衛東表示,如果按40%的稅率徵稅,對正處於成長中的PE行業將受到嚴重的打擊,不利於機構投資者的發展。

  稅率不應簡單化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教授建議,徵稅稅率不能一概而論簡單化,應實行梯度徵稅。具體而言,應視PE投資增值高低程度,有區別地確定所徵稅率。

  李曙光認為,是否對PE投資增值部分徵稅,實際上也反映了監管機構對PE是鼓勵還是限制的態度。他表示,應該鼓勵PE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不是通過籠統地徵稅限制其發展。同時,合夥企業所繳稅和個人所得稅不能重復徵收。

  李曙光表示,國家目前仍然鼓勵機構投資者的發展,以此培育資本市場的競爭性以及活躍度。因此,不能簡單地用稅率抑制其活躍性。他指出,目前應該考慮如何把蛋糕做大,而不是分小蛋糕。應該通過相關政策鼓勵PE行業的健康發展,這對中小企業創新以及中國經濟轉型具有重要意義。(毛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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