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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對現金髮放的補貼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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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與網友交流時表示,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免徵收個稅。(4月12日《新京報》)

  稅務總局對單位以現金方式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憑發票報銷的出差人員實際領取的交通費、餐費可以免徵收個稅的解答,筆者覺得只是從法律政策角度對文件“照搬照抄式”的解答,並不能釋疑納稅人,納稅人會問為何同是一項看似性質相同的收入,有的免稅?有的徵稅?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兩項收入徵稅或不徵稅進行“為什麼”的深入解釋,讓納稅人真正明白納稅是為什麼?不納稅又是為什麼?

  首先,單位以現金髮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與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補貼性質不同。單位以現金髮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實質上是單位對職工的福利開支,構成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因為這項補貼是按照單位在冊職工平均每月按期發放。因此,以現金形式的交通費、餐費補貼也就是單位給職工發放的工資薪金,既然是工資薪金收入自然也就按照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徵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但是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就不同,這項補貼是員工為企業或者單位進行工作發生的成本支出,構成單位正常的“營業”成本,這項收入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而只針對出差人員實報實銷。因此,不能作為個人工資薪金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從對個人收入實際影響來説,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形成個人收入,個人擁有所有權,而出差人員憑發票實報實銷的交通費、餐費並沒有形成個人的實際收入,而是個人為單位出差替單位支付的一項本屬於單位支付的費用。從個人所得稅對所得徵收的角度來看,自然對沒有構成個人收入的,就不能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構成個人實際收入的現金形式領取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符合稅收立法精神。

  再次,從稅收管理角度來講,如果對現金髮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免稅的話,那麼很多單位就會將工資薪金列為交通費、餐費補貼而逃避繳納稅款,形成稅款流失漏洞,而實際發生憑發票報銷的交通費、餐費則由於有發票作為憑證,所以無法逃避國家稅款。當然,由於間接稅稅負過高,稅收增幅大於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很多人希望政策出現漏洞進而避稅,以減輕實際稅收負擔。其實,這種看法並非理性。如果政策不完善有漏洞的話,最終損害的還是普通階層的實際利益。因為普通工薪階層能夠鑽政策空子,那麼收入上千萬的富人更會鑽政策空子,而且他們鑽政策空子避稅的數額要比普通階層大得多。這樣,不利於調節貧富差距和抽肥補瘦,發揮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

  作者: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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