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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是否徵稅視具體情況而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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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4月11日,正值全國第21個稅收宣傳月期間,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個人所得稅等問題接受在線提問。

  交通費和餐補是否計徵個稅

  有網友提出,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計徵個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也是如此?

  盧雲介紹,根據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徵個稅。

  盧雲還介紹,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地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標準之內不計徵個稅,如果未規定,單位發放此項補貼,應計徵個稅。

  盧雲説,根據規定,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計徵個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計徵個稅。

  盧雲還説,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個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計徵個稅。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補償如何計徵個稅

  有網友提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盧雲介紹,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徵個稅。

  盧雲還介紹,上述所説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相關政策,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應按照規定計徵個稅。

  個人轉讓自建房如何計徵個稅

  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中,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方法核定,但有正當理由的情形除外,那麼如果是親屬之間轉讓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盧雲介紹,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上述正當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關係不在範圍內。

  針對個人轉讓自建房,無相關發票該如何計徵個稅?盧雲介紹,根據規定,對於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如果納稅人無法提供財産原值,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財産原值,並據此計徵個稅。

  企業贈送禮品免徵個稅如何界定

  日常生活中,企業促銷展示贈送禮品的情況經常出現,去年我國也出臺了相關個稅政策,那麼,如何界定個稅徵免界限?

  盧雲介紹,企事業單位在促銷展示過程中贈送禮品不徵個稅的情形如下:

  ———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

  ———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贈送禮品的情形,均需要計徵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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