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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一稅兩制”合理嗎?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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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費“一稅兩制”合理嗎?

  房清江 公務員

  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表示,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免徵收個稅。因此,部分企業實行“發票換工資”制度,專家表示是稅收制度不嚴謹所致。(4月12日《新京報》)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的對象為個人的收入或者其他所得。很明顯,差旅費實際上是員工在實際工作中的正常成本,並非個人的收入所得,本不應該計入個稅計稅範圍。

  之所以在現實中,出現企業以現金的形式給出差人員或者業務人員發放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無非是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或者是出於控制運營成本的目的,給員工一定的自主空間,超支不補、節約歸己,相互約束;或者是有意改變薪金髮放結構,以工作成本的方式替代部分工資的發放,降低個稅的徵納基數,規避合理的稅收。

  客觀上講,差旅費的現金髮放形式,的確給個稅的徵繳帶來了難度。若刻意地當作薪金的“變種”,其實屬於逃避稅收的違法行為。然而,規定將現金方式發放差旅費納入個稅調節,又不免違背了個稅調節的本意,對於企業合理的運營方式其實也是一種干預。更何況,這樣的規定對於惡意逃避個稅,起不到任何預防作用,即便是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員工的企業,在規定實施後,依然可以照發,不同的是用發票和賬本取代了造冊發放。

  事實上,差旅費的“一稅兩制”,堵了“前門”卻關不了“後門”。比如,每年底遍地的“發票奴”們,為領取一年的工資和獎金,四處奔走,甚至花錢買發票,無不是企業與員工合夥,鑽稅收的漏洞,逃避應繳稅額的義務。儘管,用發票換工資也間接地繳了稅,只是“此稅”非“彼稅”,改變不了逃稅的性質。

  問題的根源在於改變工資發放方式,逃避稅收調節,屬於稅收徵信管理的範疇,需要從健全徵信體系、完善調節機制的層面加以調節,通過強化檢查與管理,加大懲戒力度,規範稅收申報秩序。儘管制定相關規定預防逃避稅收徵管行為的發生無可厚非,但是,並不意味著可以超越稅種徵收本有範圍,隨意改變計稅的類別。否則,在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或許帶來更多的問題,給稅收秩序帶來更大的危害。差旅費“一稅兩制”的尷尬即是如此,它是稅收徵信缺失的一張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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