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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拒退“定金”被判退“訂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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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房人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交了2萬元訂金,看房後她不想買房,但房主卻以2萬元是定金為由拒退,沈女士訴至法院。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房主返還訂金2萬元。

  沈女士起訴稱,去年10月,她和葛女士約定,看房前需先交訂金2萬元,如不買就退還訂金。她交了2萬元訂金,看完房後因不符合要求不想購買,但對方卻找理由推託,她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還訂金。葛女士辯稱,已和沈女士商定購房款148萬元,並先行支付2萬元定金。後沈女士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繳納房款,並經多次催促後稱定金也不要了。法庭調查顯示,葛女士出具的收條上寫著:“今收到沈女士買房訂金款人民幣貳萬元正。”沈女士稱,她的意思是如果看房不合適就將錢退還,當時葛女士想寫“定金”,但她要求寫“訂金”。法院認為,葛女士的收條寫明“訂金款2萬元”,她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當時商定的意思並非“訂金”,因此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採信。訂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擔保性質,葛女士應將訂金退還沈女士。(記者 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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