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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闆購房四層拆樓板被訴侵權 法院判恢復原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2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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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4月10日電 (朱美芳唐娟)江蘇吳江市的張老闆在裝修自家房子的時候,擅自拆除了家中的樓板,這一行為讓同樓的其他業主不滿,同樓業主遂起訴張老闆侵權。張老闆非常疑惑“這拆自己家的樓板礙著別人什麼事?”10日,記者從江蘇吳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經法院審理,判決張老闆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

  2010年底,張老闆經公開拍賣購得了吳江一幢十層大廈的1至4層及地下室,于2011年4月進行裝修。在裝修過程中,張老闆局部拆除了2、3、4層樓板及梁板結構,上述重大裝修行為並未徵得同幢大樓其他業主的同意。正當其大興土木時,樓上22名鄰居提出了異議,溝通無效後,他們以張老闆擅自拆除該樓樓板、梁、框架柱等承重結構,嚴重危害了其他業主的安全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訴訟中,張老闆認為其裝修時,已充分考慮了整幢大樓及居住人的安全,委託具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公司設計了房屋加固方案,並且該裝修已經吳江市房地産管理處審定加固合格,符合安全要求,故並未侵害原告的權利。

  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樓板、梁等係建築物的承重結構,而承重結構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依《物權法》的規定,對共有部分的處分必須經相關業主共同決定。本案被告張老闆在未徵得同為該大廈業主的22名原告同意下,擅自對共有部分的樓板進行處置,侵犯了22名原告對共有部分的處分權,存在過錯,且行為違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具有違法性。依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被告張老闆的行為對22名原告的住房安全性産生明顯不利影響,存在現實危害,該危害結果與被告張老闆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即過錯責任原則,被告張洪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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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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