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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拆,可操作比規定更重要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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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釋進一步重申和規範了“司法執行”原則,有不少亮點可圈可點。《規定》明確了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有“明確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公眾可以就這七點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舉證,從而加強了法院對政府補償決定的合法、合理性審查

  楊濤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出臺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的司法解釋,規範辦理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使法規中懸空的“司法強拆”有了具體的可操作性。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確認了拆遷中的“司法執行”原則,改變了以往由政府甚至是開發商自行實施強拆引發激烈對抗的局面。此次司法解釋進一步重申和規範了“司法執行”原則,有不少亮點可圈可點。

  例如,《規定》明確了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有“明確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公眾可以就這七點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舉證,從而加強了法院對政府補償決定的合法、合理性審查。此外,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作出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從而為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干擾,公正審查案件提供了相應依據。

  不過,《規定》能否為基層法院完全排除地方黨政的干擾,從而公正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案件,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存有疑問。筆者最近與一位基層人民法院院長閒聊時,聽到他對此類案件表示很頭痛。一方面,地方政府送來的許多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補償不到位,法院裁決執行則有悖于法律和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法院作出不予執行的裁決,地方政府往往指責他們不支持地方工作,面臨尷尬處境。

  很明顯,像徵地拆遷這樣的敏感案件,如果還是放在本地法院來執行,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將帶來許多問題:要麼法院違背地方政府的決定,由此也會造成其他工作很難開展;要麼法院聽從地方政府,為地方政府強拆“背書”,那更是損害民眾的合法利益,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筆者建議,對於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妨實行上提一級管轄或者異地管轄。比如,可以推廣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驗,他們將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異地管轄,從而破解“民告官”的難題。

  具體操作可以制定如下規定,對於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審查或者指定異地法院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執行的裁決;如果同意執行的,則交由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如此,能確保排除地方政府對此類案件的干擾,確保審查和執行依法進行,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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