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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七種情形不得強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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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如果補償明顯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充分考慮了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規定》提出,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法院執行。如果出現糾紛,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具有管轄權,另外,高級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規定》還提高了政府機關申請強執的門檻──申請機關除了要提交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今後還必須提交以下材料,即: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裁量;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産狀況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而且這個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除有正當理由之外,法院不予受理。

  《規定》提出了7種不能強執的情況: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産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 (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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