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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人對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1: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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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佈,目前正向社會徵求意見。任何創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妥善保護,在這裡,我想特別為時評人的著作權鼓與呼。

  修改草案第四十條規定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12種情形,其中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相同的規定,也存在於現行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

  這些規定一直讓時評人倍感困惑:這裡的“時事性文章”究竟指什麼?時事評論是否屬於“時事性文章”?我們的困惑來自令人沮喪的現實──有太多媒體擅自免費轉載時評人的作品,在某種程度上正是有這條規定撐腰,不管他們是否誤讀了規定的本義。

  很遺憾,條文中的“時事性文章”指什麼,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或司法解釋。按照《現代漢語詞典》,“時事”指“最近期間的國內外大事”,何為“最近”和“大事”模糊不清,不足為據。而唐代大詩人白居易説過,“文章合為時而著,詩歌合為事而作”,所以,寬泛地説,大多數文章都與“時”“事”有關,很多文章的內容都與政治、經濟問題有關,如果這條規定中的“時事性文章”缺少嚴格界定,被任意闡釋,則很多文章作者的著作權難保──尤其是時評,因為它更像是“時事性文章”。 

  “時事性文章”缺少明確界定,也給司法實踐帶來難題。2007年,合肥一家公司在其網站轉載他人的《國産手機亂象》一文,因未支付報酬被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該文“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為由將其認定為“時事性文章”,認為網站免費轉載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著作權人)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則根據詞典中對“時事”的解釋,認為該文論述的問題不夠重大,故不屬於“時事性文章”,判被告作出賠償。2006年,一篇題為《農民增産增收所關注的十大熱點問題》的文章被某網站轉載後,也引發了一審、二審判決截然相反的訴訟。

  兩篇夾敘夾議的文章,均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時事性文章”,二審法院均予以糾正,而認定和糾正的理由都似是而非,且需根據詞典判案。可見,對“時事性文章”予以明確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釋,多麼重要和急迫。

  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時,時評剛剛興起,問題尚未凸顯;現在時評越來越普及,情形已完全不同,再次修法,這個問題已不容回避。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等主編的《著作權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認為,著作權法中的“時事性文章”經常是黨政機關為某一特定事件而發表的文章,類似于官方文件,需要廣泛宣傳報道,因而規定可被免費轉載。我認為這種説法是合理的,也應是相關規定的本義所在。

  就時評而言,雖然它緊貼時事,但“評”是其核心內容,它是有觀點、有思想的文章,凝聚著作者的智慧和心血,體現作者的獨創精神,雖在公共媒體發表,但具有很強的私人屬性,因而具有完整的著作權,應與小説、詩詞、散文、論文等文字作品享有同等的著作權,不應被歸入可以免費隨便轉載的“時事性文章”之列。鋻於時評具有較強的時效性,為便於作品傳播,媒體轉載也許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但至少應向作者支付報酬,這是時評作者合情合理的勞動所得。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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