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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斌:轉了白轉,盜“字”不算偷?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2日 13: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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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索尼、華納、新藝寶、環球在內的7家港臺大唱片公司,將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50萬元,理由是“明知或應知未經他人許可上傳侵權的錄音製品,提供搜索、鏈結、榜單及下載服務”。(近日《廣州日報》)

  涉及知識産權的官司,其實越來越多了,但基本上只讓我重復地生出慨嘆:在中國,最難維之權,莫過於著作權;在中國,最弱勢之人,莫過於著作權人。

  著作權的難維權,首先,在於正當權利未必是法定權利;法律未必保護正當權利;法律未必不保護不正當權利。

  這段時間以來,我個人現實操作一些著作權的維護工作,以各類評論性文章為切入點,儘管才剛剛開始,卻已經結結實實地領教了維權的艱難。

  譬如説,我們中間的一個人,他遵紀守法,他辛苦工作,有了勞動果實,從社會規則上説,能夠容得其他人偷了去、搶了去嗎?一般來説,當然是不容得。但現實,卻是評論作者的勞動果實,偏偏被法律允許了任由人偷、任由人搶。

  有條文可據的,“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是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第7款之規定。

  誠然,在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中,都後置有例外。在著作權法中,表述為“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表述為“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類似條款,本應是前置性的,只有經著作權人同意,才可以付費或不付費地轉載使用其作品。當前置變成了後綴,條文本身,實際已相當荒謬了,相當於法律規定,偷東西、搶東西都合法,除非,東西的法定擁有者預見到東西的必然被偷、搶,並對前來偷搶的人説,我不允許你偷、搶我的東西,然後,偷搶才是違法的。造成了現實的維權操作怎樣艱難,是可以想見的了。

  在具體環節上,著作權法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立法初衷,顯然不是讓寫作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評論作者通通餓死,卻起到了這樣的實際效果。這種前提下,維權,幾乎成為笑話。

  7家公司向迅雷索賠案,其實面臨同一困境。即“明知或應知”前提下,提供盜版鏈結是不道德的,但不道德,卻並不意味著不合法。

  不談論什麼大道理,只在生存底線上説一句話:任何一個勞動者,他有選擇勞動方式的權利;他應該有對自己勞動果實的擁有權;他有交易自己的勞動果實以維持生存的權利;如果法律不保護他的上述權利,則具體的法律條文乃至整個法律本身就不道德。

  明確正當權利為法定權利,在相當程度上,便是法律存在的價值,是社會運行能保持著公平正義的基礎。7月14日,有報道説,《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近日正式啟動。但願經本次修訂,能至少在上述之明顯不合理的環節上,將正當權利明確為法定權利。

(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