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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強拆可組織聽證現場調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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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就審查標準及不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和異議處理方式,《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准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及司法建議,《規定》第八條明確了准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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