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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惠城原政協常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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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原惠州市惠城區政協常委蔡惠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在惠州市中院二審第二次開庭,惠州市公安局支隊和惠州國稅局相關辦案人員被要求到庭説明辦案情況。

  據了解,蔡惠玲此前擔任惠州奧美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2011年9月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惠城區法院一審。據檢方指控,在擔任惠州市奧美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蔡惠玲授意下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張,價稅合計200余萬元,抵扣稅款29萬餘元,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惠城區法院一審判處蔡惠玲有期徒刑4年,蔡惠玲不服,上訴至惠州中院。

  日前,惠州市中院二審第一次開庭時,有關證據在庭上受到質疑。前日第二次開庭,對相關辦案部門提交的證據進行法庭調查,惠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惠州市國稅局及惠城區國稅局的5位證人出庭,另有一位未到庭的原奧美特公司財務人員出具了書面證詞。期間,檢方主要將原辦案證據一一向公安經偵及國稅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確認,而蔡惠玲的代理律師則主要就證據中的時間及經偵和國稅兩方辦案人員的立案時間提出詢問。在法庭辯論階段,檢方認為經過調查,證明辦案人員的辦案過程均是依法進行的,證據真實可靠,一審量刑適當。蔡惠玲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關於案件的線索來源,公安機關與稅務機關相互推諉。公安機關説是稅務局向他們提供的犯罪線索,稅務局説是公安機關和市紀委向他們提供的犯罪線索,而庭審過程中,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就案件移送時間互相對不上,中間相隔了十幾天時間。檢方則反駁認為,執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辦案互不統屬,均可獨立辦案,在案件交接時間上不應該要求絕對一致。

  法院目前還未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記者/林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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