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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首訴iPad假冒偽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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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羅坪、通訊員天法宣報道:iPad商標權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全國首例消費者訴某iPad銷售商涉嫌欺詐銷售案,6日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是自稱“民間打假人”的葉茂良,訴稱購買平板電腦時受“欺詐”,要求銷售商“退一賠一”。被告則稱,蘋果與深圳唯冠“iPad商標權屬之爭”還未宣判,起訴自己屬惡意訴訟。

  此案6日並未宣判,目前銷售商已向法院提交中止審理的申請。

  “民間打假人”訴銷售商欺詐

  6日,原、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原告代理人徐大江訴稱,2012年2月12日,原告葉茂良在銷售商處購得“iPad”一台,價值人民幣3688元。該産品包裝盒兩側均醒目標注“iPad”商標,並註明製造商為美國蘋果公司授權生産。

  隨後,原告瀏覽新聞以及從國家商標局官方網站查詢得知,“iPad”商標係深圳唯冠擁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

  原告認為,涉案商品“蘋果平板電腦”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iPad”,屬假冒偽劣産品。銷售商在將涉案産品賣給自己時,構成民事欺詐,應負擔“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

  原告只告銷售商不告“蘋果”

  對此,作為被告方的廣州某iPad銷售商辯稱,這場訴訟實為“買賣合同糾紛”,並非商標侵權。案件審理時,原告並未將iPad的生産商美國蘋果公司追加為第二被告。

  庭審中,原、被告圍繞三個方面進行了激烈辯論涉案商品iPad的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欺詐?原告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原告要求“退一賠一”是否有法律依據?

  被告:原告要買的就是“蘋果”

  被告辯稱,自己在將涉案産品iPad銷售給客戶葉茂良時,並無任何假冒和虛假行為,其産品標注上的iPad是作為標識而非商標,且與案外人唯冠公司的商標不同。被告主觀上無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未有欺詐的行為,起訴“銷售商欺詐”涉嫌“惡意訴訟”。

  同時,被告稱,原告葉茂良在購買時意思表示真實,要買的就是蘋果公司的産品,故不能認定銷售商欺詐。同時,涉案産品質量合格優良,原告無任何人身財産權利損失,故原告無權要求“退一賠一”。

  原告:買IPAD並非衝著“蘋果”

  原告代理人稱,原告當時購買“iPad”平板電腦,並未衝著蘋果公司而來。如果被告賣的不是“iPad”,則應認定為欺詐。此外,原告“民間打假人”職業,與作為消費者的身份提起訴訟並無關聯,且原告購買後並未用於二次銷售,故理應為消費者。

  原告願和解被告要求中止審理

  經兩小時庭審,法庭並未當庭宣判。原告代理人徐大江表示,願意接受庭外和解。被告方代理律師則表示,尚未收到銷售商任何和解授權,此事需要和當事人商量。不過鋻於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目前在省高院處於二審階段,被告當庭向法院提交中止審理的申請。

  羅坪、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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