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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規範旅遊廣告 禁“準X星”等模糊提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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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網訊 記者張愉報道:4月6日,大江網記者獲悉,近日,南昌市旅遊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南昌市旅行社旅遊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禁止旅行社的線路宣傳報價單上出現“準X星”、“相當於X星”、“同星級”等字眼,還要求廣告中標明的旅遊項目價格就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團費,不允許出現模糊的旅遊報價“全包”和“半包”等提法。此外,赴臺遊不允許不具備資格的旅行社代理宣傳招徠遊客。

  旅遊廣告禁用模糊不確定用語

  為了吸引遊客關注,旅行社往往會通過各種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自己所提供的旅遊服務項目和內容。這類招徠遊客的商業性廣告就是旅行社的業務廣告。“通知”的下發旨在加強對業務廣告的監管,推進南昌市的“零負團費”專項清理整頓工作。

  “通知”要求旅行社印製的各類宣傳品和刊登播放的各類廣告不得帶有欺騙、誤導、過時等虛假內容,業務廣告不得用模糊、不確定用語故意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在刊登播放廣告時,要標明旅行社全稱、類別、地址、旅遊經營許可證號碼和聯絡電話。而各旅行社的線路宣傳報價單上不得出現“準X星”、“相當於X星”、“同星級”等字眼。

  報價禁用“全包”“半包”提法

  “通知”要求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對旅遊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不得以不符合實際的虛低價格誤導消費者,不得以低於正常旅遊成本的價格招徠旅遊者。旅遊廣告中標明的旅遊項目價格,應當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團費,包括消費者必須支付的所有旅遊合同項目費用。不允許出現模糊的旅遊報價“全包”和“半包”等提法。優惠價格或者促銷活動有限制或者附加條件的,應當在廣告中明確標明。

  赴臺遊宣傳收客不能委託代理

  根據“通知”內容,不具備出境旅遊資質的旅行社也可以接受組團社的委託,代理宣傳招徠出境旅遊者(不含赴台灣地區旅遊),但必須在所有宣傳招徠資料、廣告、行程和線路計劃材料上,標明為接受組團社委託的代理招徠以及組團社名稱,同時標明組團社的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不得故意隱瞞或誤導旅遊者和社會公眾。

  重點監管涉嫌“零負團費”廣告

  此外,記者獲悉,南昌市旅遊局將加大對違規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的監管查處力度,重點監管涉嫌“零負團費”旅遊廣告,對於明顯低於平均報價的旅遊廣告,將約談廣告發佈旅行社負責人,對廣告涉及旅遊産品進行説明並備案。對違規行為,將視情節做出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或移交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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