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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放超標不再扣行駛證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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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熊成首席記者全來龍報道:記者5日獲悉,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有關修改法規的報告,近日獲得通過,決定對《南昌市城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規定》等9件地方性法規進行“打包”修改,主要是修改與《行政強制法》相抵觸的內容。

  車輛排放超標不再扣證

  據悉,南昌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共有61件,經過專項清理審查,決定一攬子修改9件,統籌修改4件,不予修改47件。此外,《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已被《南昌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取代。

  在“打包”修改的9件法規中,原《南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維修、調整或者採用排放污染控制技術等措施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依法強制報廢。在修改時,刪除了這一內容,原因是“強制報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無上位法依據。

  同時,對第二十條進行修改,刪除“並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行駛證”這一內容,但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仍須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梅嶺風景區內禁建賓館

  此次修改中,《南昌市梅嶺風景名勝區條例》修改的內容較為令人關注,刪除了有關“強制拆除”的內容。其中明確,在風景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建築物;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建造與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構)造物。

  修改之前對應的處罰標準是:限期恢復原狀,可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30元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據悉,修改的依據是國務院出臺的《風景名勝區條例》。

  拆除校內違建個人不出錢

  《南昌市城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規定》也對有關缺乏上位法依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在中小學校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教學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在中小學校用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中小學校規劃實施的,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要求的,或者妨礙教學用房通風、採光以及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的;倚靠中小學校圍墻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上述條款中,刪除了“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這一內容,並將“拆除所需費用由被拆除人承擔”這一條款刪掉。

  《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也作了多處修改,其中明確:燃氣工程項目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刪除了“逾期不改正的,拆除燃氣設施”的內容。

  另外,《南昌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蔬菜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南昌市軍山湖保護條例》等也作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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