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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10年還是15年 控辯雙方庭上激辯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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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趙琦玉通訊員/劉建黨)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趙財故意傷害一案,控辯雙方就量刑展開辯論。這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以量刑規範化程序公開審理案件。

  去年5月28日,趙財酒後向同居16年的盤某要錢,遭到拒絕後發生激烈爭吵。氣頭上的盤某拿起菜刀,砍傷趙財手指。29日淩晨,從醫院回來的趙財和盤某再爆發激烈爭吵,並打鬥起來。

  喝了酒的趙財拿起啤酒瓶,朝盤某的頭部、身體等部位毆打,盤某倒地。盤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盤某係被玻璃切刺造成全身多處損傷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訴人在對量刑事實進行舉證時表示,趙財雖然毆打盤某前喝了酒,有酒精依賴綜合症,但其具有完全刑事能力。此外,“110”當天並未接到其報警記錄,但鋻於趙財沒有逃跑行為,之後也沒有拒捕行為,符合自首情節。

  在量刑辯論環節,公訴人指出,從證據上看,趙財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警察,有自首情節,且雙方子女都寫了求情信,建議法院在13—15年之間確認具體刑罰。

  趙財的辯護律師指出,趙財酒精中毒,精神亢奮,其實施的行為沒有目的性,主觀惡意不大,其攻擊性和危害性也比較小,建議法院從輕處罰,量刑10年左右。

  公訴人則表示,按照法律規定,“醉酒”的人同樣應負刑事責任,趙財酒精中毒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財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鋻於趙財具有自首情節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財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宣判後,趙財未表示是否上訴。

熱詞:

  • 量刑
  • 控辯雙方
  • 公訴人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110
  • 自首
  • 酒精中毒
  • 從輕處罰
  • 情節
  • 毆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