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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如何賠償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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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醉駕、吸毒駕車、改裝車等傷人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引發了社會廣泛的爭議。

  賠償範圍擴大或導致保費上漲

  記者對比現行的交強險條款發現,當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等四種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僅需墊付受害人醫療搶救費用。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與此前規定相比,意見稿的賠償範圍和限額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賠償範圍由原來的醫療費用延伸到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用和財産損失等三大類,賠付最高限額從此前的1萬元到現在12.2萬元。

  有不願具名的東莞保險業界人士分析,此舉更好地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時救治和賠償,但是否會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酒駕、毒駕、無證駕駛等行為,也值得關注。他表示,此舉將引發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上漲。

  “之前條例強調的只是墊付,而現在則是主張先行賠付。”另一業內人士也表示,雖然保險公司賠付之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但追償成本會很大。此外,在交強險持續多年巨虧的前提下,其保費或會再次面臨提價。

  支持者反對者各有理由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該徵求意見稿涉及醉駕、毒駕和改裝車等多種高危駕駛行為,此徵求意見稿引發廣泛爭議。支持和反對者所佔比例非常接近。來自新浪微博平臺一項涉及3047人參與的“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償”調查結果顯示,50.1%的受訪者表示贊成,認為此舉有利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利;45%的調查者呈反對態度,認為容易助長部分司機的酒後駕車行為;4.9%的人表示説不清。

  記者走訪東莞車主發現,支持和反對者呈現出兩種極為不一致的聲音。車主林先生認為,買保險就已經是被保險了,所以出事保險公司應該先賠。而李姓車主則認為,如果醉酒也賠的話,那醉駕就禁不了,而且保險運營成本必然繼續增加,保險公司提高車險費率就成必然,因違法駕駛引發的成本,最終會由全體守法投保人共同承擔。

  有業內人業士表示,儘管醉駕屬於刑事範疇,保險賠償屬於民事賠償,但兩者並不存在法律上的衝突。至於新法規定實施可能産生的新問題,也需要在實踐中利益各方逐漸“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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