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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縱容酒駕”就像是醉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2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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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最高法近日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擬規定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償”。

  對酒駕重罰還要重救

  對醉駕入刑,就如何整治醉駕、酒駕,各種層面的討論都很多。不過,此前的討論,多停留于“醉駕入刑是否嚴苛”,或者“執法中是否有打折走樣之憂”等等,而對於權益受損最嚴重的被害人的司法救濟和善後理賠方面,似乎並未給予足夠的公共層面的討論。但這並不代表公眾不關注這一問題。比如成為飆車案代表的“胡斌案”,雙方當事人家屬曾簽訂的113萬元的賠償協議,還曾被視為“封口費”引起極大輿論反響。而對於導致四死一傷慘劇的孫偉銘案,善後賠付更是棘手,因為單憑孫家,並無足夠理賠能力。

  醉駕理賠困境,絕非個案。就像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經常遭遇“法律白條”。受害人家屬要求的民事賠償,很難到位。法律顯然不能“遺忘”被害人,所以刑事案件被害人補償呼喚“國家救助”。關注酒駕,重罰還要重救。而最高法的徵求意見稿,即正面回應了這一問題,且對改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醫保外的醫療支出是否應獲償,酒店代客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出租車等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李曉亮

  保險理賠不會縱容酒駕

  有網友認為,這等於變相鼓勵醉駕,喝酒後隨便開車兜兜風。反正出事了也有保險公司墊付理賠。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在討論最高法徵求意見稿時,不可不注意下面附加的文字:“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至於追償細則,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由此可知,這次擬定中的酒駕保險理賠是有條件的,酒駕者除去法律責任外,還是得在經濟上承擔責任,只是保險公司先期予以賠付,然後再向被保險人追償。有了明確的法律條文支持,當能很好地定紛止爭。比如,近日北京二中院剛判決了一起“拒賠”醉駕傷人“”案件,而且是保險公司敗訴。法院維持原判的理由和上述意見稿一致,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醉駕傷人”非保險公司免責事由。

  這樣做顯然有利於保證受交通事件傷害人及時得到賠償與求助,是解決問題更好的制度架構,保險公司的承受力與解決問題的能力通常遠遠強于一般當事人,由它出面,有更大的迴旋餘地,有益於賠償儘早支付,相關救護更早實現,也有助於社會穩定,並沒有多少負面作用,與鼓勵酒駕完全搭不上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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