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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理應由保險公司先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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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的醉酒駕車傷人由保險公司來賠償這一規定引發爭議。

  按照修訂後的刑法,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一個人犯罪致他人傷亡,難道不該自己賠償,而由保險公司埋單嗎?這不是變相縱容酒駕、醉駕嗎?可能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但我認為這個規定沒問題,很合理。被保險人的過錯有大有小,倒車時撞到墻上致車輛受損,這是被保險人的過錯,但保險公司得賠。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撞到行人,這是違法行為,但保險公司也得賠。同理,被保險人醉駕致人傷亡,雖然過錯達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險公司仍然得賠。所有這些,都是人們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後應享的權利,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所以,醉駕傷人保險公司須先賠償之規定,回歸了“保險”的本義。

  反之,如果被保險人犯罪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那麼被保險人超速行駛、闖紅燈、轉彎時沒打轉向燈等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藉口。如此,車輛保險就很不“保險”,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時下,確實有很多保險公司以各種藉口規避責任,不賠或少賠,侵犯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應該看到,被保險人違法犯罪與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碼歸一碼。被保險人醉駕應受什麼懲處,刑法上規定得很清楚,與保險公司無關;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只是交納保費與提供保險服務的關係,車輛保險相當於一份契約,在有效期內,契約不能因一方違法犯罪而撕毀。

  我想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徵求意見稿才規定醉酒駕車致人死傷由保險公司賠償。強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要目的並不是減輕被保險人的責任,更不是縱容違法犯罪,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如果保險公司不賠,被保險人又無力賠償或久拖不賠,受害人就可能會二次受害。當然,保險公司還可以在賠償受害人之後,再向被保險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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