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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交強險”究竟為了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6: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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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上一發佈,便引起熱議。

  在大多數消費者叫好的同時,可能會有不少保險公司心裏頗不舒服:別人闖禍憑啥我“買單”?

  其實,如果保險公司想通了“交強險”的性質,心氣就會順暢許多。

  交強險屬於強制保險的一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強制保險條例對此均進行了明確規定,後者更成為全面規範交強險的基本行政法規。根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對強制保險條例有關精神的解釋,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並以“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為原則。可見,交強險的設立是以保護和救助受害人為宗旨的,如果保險公司用一些理由拒絕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付,則顯然與此相悖。同時,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在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在保險限額內為受害人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也就是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屬於法定責任,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保險公司對於受害者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法定責任。不論投保人或者肇事者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也不論賠償的前提條件以及賠償的範圍,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算了一筆賬,交強險“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在財務處理上應該是保險費、保險費率和賠付總額及管理成本的大體對等。可是,醉酒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不給予理賠,那麼每輛投保車輛的保險費就不應該包括這種風險責任的分攤的概率統計中。試問車輛保險費中真的剔除了這部分風險分擔嗎?這一點或許保險公司自己也無法解釋清楚。

  這很清楚地表明,交強險主要擔負著兩方面的社會功能,一是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風險,二是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相應的救濟。路上飛駛的機動車其高度危險性無可非議,但卻又成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人們在享受其帶來便利的同時又不得不承受其所帶來的傷害。為消化這種社會性的傷害,保險機制應運而生。在機動車商業險任意性不足以保障機動車社會風險分化的情況下,國家以強制的方式進行全面實施。為什麼要強制?有關專家指出,當然側重點並不在於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分化、降低自己責任風險角度考慮,而是從受害人能獲得相應保障性的救濟角度考慮。這決定了交強險和其他汽車商業險的內容應該存在著很大區別。(馬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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