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霸王條款”仍是投訴“重災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2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所謂“霸王條款”,即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行業慣例,如“公司對本卡擁有最終解釋權”等等。它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據福州市工商局受理的2011年度消費投訴顯示,“霸王條款”仍是投訴“重災區”。

  不能打折的會員卡

  張先生2月16日到福州出差,入住華林路某飯店。因為打算多住幾天,張先生特地諮詢了服務台,如果辦會員卡,會得到什麼樣的優惠。工作人員回答他説,如果辦理會員卡,住單間及雙人間可以每間減收60元的住宿費。張先生覺得挺合算,就支付了50元的費用,辦理了會員卡。

  2月17日,張先生轉到特價房。22日,他要離店結賬時,發現商家並沒有按照會員標準結算。張先生諮詢工作人員,得到的答覆是:“特價房不能打折。”“這個情況,辦卡的時候為什麼不事先説明?如果早知道這樣,我幹嗎要辦卡?”

  經工商執法人員調解,商家同意退還張先生會員費50元,並優惠100元住宿費。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不合理的“持卡須知”

  近日,林先生將衣物送到某知名幹洗店幹洗。林先生有兩張這家店的洗衣卡,其中一張餘額為25元,另一張為200元。林先生要求,將第一張卡內的25元用完,不足部分再用另外一張結算。不料,遭到商家拒絕,理由是這張洗衣卡背面的“持卡須知”中寫有“不找零不足請付現金或續卡”。商家表示,林先生第一張卡的餘額不足支付幹洗費,因此要求林先生支付現金;如果林先生直接使用200元餘額的那張卡,那另外一張卡內的25元也“不找零”,不予退還。雙方對卡上條款的理解産生了嚴重的分歧。

  接訴後,晉安區火車站工商所執法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經調解,幹洗店同意按林先生的要求結算。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最終解釋權”起紛爭

  3月8日,拿著一張“消費300元抵100元”的消費券,黃小姐到晉安區某酒樓用餐。酒樓沒有事先説明不能使用消費券,但等黃小姐點菜後,工作人員才告訴她:“我們老闆説消費券過期了。”黃小姐不認可:“這券上明明沒有註明使用有效期,你們這是強詞奪理!”工作人員則堅稱消費券上已標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他們有權決定消費券的使用期限。

  黃小姐致電12315求助。執法人員了解後發現,這張消費券是酒樓兩三年前發放的,由於經營者疏忽,未標注使用期限,導致消費者誤解。最後,酒樓老闆承認不應該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失信消費者,同意退還黃小姐100元。

  經營者單方面規定享有最終解釋權,是在為將來發生消費糾紛時免除己方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提供説辭。這種行為違背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及對商品、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熱詞:

  • 霸王條款
  • 重災區
  • 格式條款
  • 最終解釋權
  • 合同法
  • 持卡須知
  • 住宿費
  • 洗衣卡
  • 特價
  • 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