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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掃墓發現祖墳被破壞 被判賠一萬精神損失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1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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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清明將至,掃墓追思先人已成為中國人的習慣。然如果掃墓時,發現墳墓被毀壞,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家住順義區的張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在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後,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這一請求,認定張先生精神受到了傷害,要求加害方賠償一萬元精神損失。

  張先生家的祖墳埋在順義區張家屯東頭的大塊地上。2010年10月,北京時空技術公司在張家屯村東頭大塊地上施工建設大棚的時候,未與張先生商量,將張先生家的祖墳毀壞,使張先生的精神遭受了嚴重的損害,一怒之下將北京時空技術公司起訴到了順義法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的已故親屬葬于農村土地,與歷史形成的喪葬習俗有關,墳墓的設置也符合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被告北京時空技術公司對張先生祖墳毀壞的行為給張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張先生就其祖父母、父母的墳墓受到破壞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北京時空技術公司賠償原告張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案外追問

  為什麼毀墳會造成精神傷害?

  法官針對此案表示,與其他物質性財産不同,墳墓作為埋葬死者屍骨的特殊場所具有特殊的意義,是人們悼念死者、寄託哀思的精神載體。後人對墳墓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維護,是為了更好地享受社會大眾所給予的尊重和尊嚴,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轉移到了其近親屬身上,任何對遺骨、遺體的侵害都是對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由此可以看出,因墳墓遭受毀壞常常涉及其中的遺體、遺骨,故在此前提下,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侵害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誰有權提起造成精神賠償之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此處的相關權利人指的應當是墳墓內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近親屬之間請求賠償的順序有先後之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故本案中的張先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時,依據具體事實,只能就其祖父母和父母的墳墓被毀壞主張賠償,而不能就所有的祖先墳墓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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